,經項目主管部門同級政府批準后,采取競爭性談判或委托等方式確定代建單位
。
《指導意見》明確
,代建單位負責組織項目實施,抓好項目建設管理
,對建設工期
、施工質量、安全生產和資金管理等負總責
,依法承擔項目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安全生產責任
。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資金籌措和地方關系的協(xié)調,監(jiān)督檢查工程建設的質量
、安全
、進度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工作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(guī)定權限負責管轄范圍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的監(jiān)督管理
,受理有關項目代建制實施的投訴
,查處違法違規(guī)行為。
來源:中國水利報 2015年9月30日